《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所称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目前,我国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历经了多年实践,在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领域建立了生态补偿机制,取得积极成效。
裴晓菲介绍,在深入推进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方面,联合财政部扎实推进长江、黄河全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累计分别安排引导资金80亿元和40亿元。目前,安徽、浙江、江苏等21个省份建立了20个跨省流域补偿机制,浙江、四川、山东等20个省份实现了辖区内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陕西、湖南、贵州、内蒙古、黑龙江5个省份针对辖区内重点河流开展了流域生态补偿。
此外,生态环境部持续推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810个县域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实现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生态环境保护成效挂钩。
在加快推进市场化补偿方面,在28个省份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截至2023年底,累计成交额约320亿元。